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中小企业。

二、主要条件

()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专项条件

1. 专业化

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2. 精细化

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1)、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3),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1),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 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称号。

4. 新颖化

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 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 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 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支持标准:证书荣誉+区级资金奖励。

四、申报受理时间:每年约8月份。

https://www.ibangkf.com">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