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研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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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 持对 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二、支持范 围
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为本市装备研制企业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企业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超过3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示范应用项目应为采用本市装备研制企业自主研制的首台装备,进行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示范应用的项目。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三支 持方 式
专项支持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1对首台突破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
●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示范应用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其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四、申 报条 件
申请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汽车、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化工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需要,以及属于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高端能源装备、高端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高端医疗器械、节能环保装备等重点领域的高技术装备;
(二)研制企业经过技术创新,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
(四)获得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为国际或国内首台的信函;
(五)项目合同是研制企业与最终用户单位签订,并且研制企业已经获得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示范应用单位已经完成不少于10%的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五、申 报流 程
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首台突破专项支持资金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研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等内容。
六、资 金拨 付
(一)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首台装备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评估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方式拨付。
七项 目验 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须加盖公章,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审计报告
(四)用户接收单/开箱单
(五)银行转款凭证或质押金凭证
(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报告(示范应用项目需提供)
(七)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采用打分制,验收专家组依据《验收计分体系》对项目进行验收打分(100分制)。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分值做出验收结论:
项目打分
验收结果
拨款金额
评分 ≥ 80分
合格
核拨全额专项资金尾款
80分>评分≥60分
基本合格
核拨50%专项资金尾款
评分<60分
不合格
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八、变 更撤 销
1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各主管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限发生重大变化(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项目合同金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2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研制内容,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二)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合同金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三)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项目经延期2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