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实施细则(2020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3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实施细则(2020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实施细则(2020版)》已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41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实施细则

(2020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3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4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生物医药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航空航天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经〔2019〕16号),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专项实施有关政策及细则,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指南并负责推进计划执行,组织项目申报、立项、中评、验收、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评估与审核,统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相关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等的规定,原则上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所支持项目的办公、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原则上均应在临港新片区开展;

3、申报单位要求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4、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条(支持方向)

支持符合临港新片区政策导向、对临港新片区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推动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建设。优先支持临港新片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四大产业领域重点项目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项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重点项目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六条(支持范围、条件、方式和标准)

(一)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专项支持

1、支持范围:

支持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方向技术产品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项目。重点支持新片区四大产业中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加强国产化能力、带动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国产企业发展、代表国家体现国际竞争力的技术研发项目。聚焦临港新片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

2、申报条件:

(1)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申报单位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3)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并承诺投入必要的资金及落实实力相当的研发团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4)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5)申报项目为正在研发或即将启动的研发项目,且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研发场所需在临港新片区内。

3、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50%。原则上一般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加强国产化能力、带动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国产企业发展、代表国家体现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加大资助扶持力度。

(二)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首台(套、批)专项支持

1、支持范围:

支持临港新片区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临港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需要,属于高端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装备、信息网络装备、集成电路及专用装备、航空航天装备、高端医疗器械、高端能源装备等重点领域的高技术装备。

首台(套、批)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后相关装备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2、申报条件:

1)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为临港装备研制企业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企业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超过3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2)研制企业经过技术创新,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

4)获得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为国际或国内首台的信函;

5)项目合同是研制企业与最终用户单位签订,并且研制企业已经获得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

3、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2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智能化建设示范应用专项支持

1、支持范围:

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积极运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等相关技术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示范应用。

2、申报条件

1)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需在临港新片区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3)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按照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支持

1、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2、申报条件:

1)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2)申报项目为在建正在实施的项目,项目需在临港新片区内实施,项目所必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环保等方面的前期各类手续已经落实、资金到位。

3)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支持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转型升级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的重点转型升级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科技“小巨人”专项支持

1、支持范围:

支持从事符合国家、本市、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2、申报条件:

支持对象分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两类,其中:

第一类:申报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经营管理团队、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二类: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1)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3、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立项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与创新能力提升直接相关的工作,在项目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根据不同的项目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项目总投入50%,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1、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按照以上支持范围和条件,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结合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程序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2、各相关镇政府、开发公司、园区等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预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

3、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

4、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复审。

5、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项目评审可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并给出评审结论报告等。

6、根据评审情况,通过项目联审会、报批程序等确定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项目立项)

经联审、报批、公示后确定给予支持的专项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项目协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需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根据项目具体评估情况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1、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核定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2、一次核定支持金额、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一次性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或相关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根据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等规则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的:

1、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2、项目实施区域(地点)发生变更;

3、项目主要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4、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5、项目总投入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

6、其它重要变更事项等;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递交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经联审、报批等程序后审核确认方可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原则上可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3、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4、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5、项目经延期1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6、超出项目执行期3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7、自立项之日起5年以内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无正当理由迁离新片区;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应协同财政处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

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监督、检查、调研、评估、验收等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等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各类专项支持资金和奖励、补贴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应当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项目完成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831日,具体应用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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