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研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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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关于印发<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经费资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5〕44)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鼓励创新创造发明,营造比武竞赛氛围,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目标任务
以服务虹口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以适应培训需求为统领,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加强虹口区职业技能培训的普惠均等;以政策创新为支撑,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增加人才供给为目标,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育虹口区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实施项目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
1、资助对象: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参与本市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的本区企业。
2、资助条件:在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期间,企业选拔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企业导师,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可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津贴资助。
3、资助标准:800元/月,资助期最长不超过2 年。
4、资助申请:培训任务完成后,由新型学徒制企业向区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助申请,经区公共服务平台初审,区就业促进中心复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核拨付至企业账户。
(二)区首席技师培养项目
1、资助对象:税收在本区的内外资企业。
2、资助条件:
(1)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首席技师选聘制度,且技能人才比较密集的的企业。
(2)企业聘任的首席技师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重点是要掌握关键技术、能够带领团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或在传技带徒、组织攻关、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同水平。
(3)企业建立健全首席技师制度;规范首席技师选拔聘用;发挥首席技师带头作用;落实首席技师相应待遇;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总体建设。
(4)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并公示,纳入区首席技师范围。
3、资助标准:项目周期为两年,每年给予4 万元/年的工作经费资助,用于首席技师及其团队开展培训进修、技术交流、著作出版、带徒传技、创新科研、技术攻关、硬件设施配套等。对获得资助后,培养工作开展成效卓著的企业,可继续提出追加资助申请,每个区首席技师只可提出一次追加资助,且首席技师仍在聘期内。
4、资助申请:每年第三季度由单位申报,向区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助申请,经区公共服务平台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三)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1、资助对象:税收在本区的内外资企业、产业园区、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
2、资助条件:
(1)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求,对高技能人才需求迫切,有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及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2)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并有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推进和管理;自身有条件或与相应机构合作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及研发管理队伍。
(3)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产业发展所需的紧缺培训项目及职业培训项目研发能力。
(4)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公示并认定为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3、资助标准:
(1)给予15万元区高技能人才基地资助,用于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费资助等。
(2)给予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报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按不低于资助资金1:1 配套投入。
(3)其他项目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进行资助申请,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资助申请:每年第三季度申请认定资格,由申报单位向区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助申请,经区公共服务平台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四)世界技能大赛上海选手培养基地建设
1、资助对象:本区职业院校、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
2、资助条件:市竞赛组织委员会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上海选手培养基地。
3、资助标准:给予10万元资助,用于选手能力提升、保障团队建设、世赛设施设备提升等。
4、资助申请:经市竞赛组织委员会认定后,由培养基地向区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助申请,经区公共服务平台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五)区A 级民办培训机构建设
1、资助对象:本区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承办单位。
2、资助条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机构和培训项目承办单位。
3、资助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给予7万元资助,教育部门审批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给予3万元资助。
4、资助申请:由A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的“办学质量与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公布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提出资助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六)区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年度评价
1、资助对象:本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承办单位。
2、资助条件:参加年度网络化核检并合格、年度评价良好以上。
3、资助标准:评价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助,评价良好的给予3万元资助。
4、资助申请:由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承办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七)区新办培训项目首班培训费资助
1、资助对象:本区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承办单位。
2、资助条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许可的培训项目,开展首轮培训,且整班鉴定合格率达市平均合格率的。
3、资助标准: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本市补贴标准。
4、资助申请:由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于首轮培训鉴定结果公布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八)世界技能大赛资助
1、资助对象:本区范围内世界技能大赛相关单位、个人。
2、资助条件: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各类奖项的单位、个人。
3、资助标准:给予不低于市奖励标准50%的奖励资助。
4、资助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一事一报,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将资助资金拨至单位、个人账户。
(九)市级一类技能竞赛资助
1、资助对象:区竞赛组织实施单位。
2、资助条件: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组织选手代表本区参加市级一类技能竞赛。
3、资助标准:
(1)组队参加市级一类技能竞赛给予3万元/项目资助。
(2)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各类奖项的,给予不低于市奖励标准50%的奖励资助。
4、资助申请:
(1)项目资助: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活动结束后,由竞赛组织实施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2)奖励资助:根据市级一类技能竞赛表彰发文结果,将奖励资助拨付至获奖选手个人账户。
(十)区级二类技能竞赛资助
1、资助对象:区级二类技能竞赛承办单位
2、资助条件:区竞赛组织委员会确定的区级二类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并开展不少于100课时的赛前培训。
3、资助标准:
(1)承办费资助:组织30人—50人的给予10000元/项目资助;组织51人—100人的给予15000元/项目资助;组织101人以上的给予20000元/项目资助。
(2)耗材费资助:对部分竞赛难度较大、耗材费较高的竞赛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人的耗材费资助。
(3)获奖选手奖励资助: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200元/人、优胜奖600元/人、优秀组织奖1000元/人。
4、资助申请
(1)承办费资助:区级二类技能竞赛活动结束后,由竞赛承办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2)耗材费资助:区级二类技能竞赛活动结束后,由竞赛承办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3)获奖选手奖励资助:区级二类技能竞赛活动结束后,由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发文公布获奖选手名单,奖励资助拨付至选手个人账户。
(十一)其他各类技能比武活动资助
1、资助对象:区相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集团、行业协会。
2、资助条件:经区竞赛组委会备案同意的技能比武活动,且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3、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活动。
4、资助申请:区级二类竞赛活动结束后,由技能比武组织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项目规模和竞赛效应进行审核,报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机制
在虹口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同管理、共同推进本区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职工培训的指导服务、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专项资金的评估监管等工作。
(二)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资助经费从区统筹资金中列支。项目主管部门、企业、其他单位或组织收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培训经费等违规行为的本区企业、其他单位或组织,将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经费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二)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实施后,如市级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