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5

一、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定义
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产业政策规定,符合我区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2年以上,且主导产业明晰、管理体系成熟、市场竞争力较强、品牌辐射力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服务业领域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

二、认定工作职责分工

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委)负责本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属集团公司负责本区域内集聚区、企业的组织、申请、初审、排序和汇总工作,配合区经委对本区域经认定的集聚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三、申报条件

参照沪奉府〔2013〕111号附件材料《奉贤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奉贤区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文件规定。

四、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

集聚区或企业最近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其创建申请:

(一)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申报程序
(一)由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含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本一份)。

1、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申请材料包括:

1)《奉贤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申请表》(见附件2);

2)集聚区发展情况报告(字数不限,写作提纲见附件4);

3)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材料中所填涉及批准、获奖等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2、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奉贤区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奉贤区税务部门或镇经济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4)奉贤区统计部门或镇经济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有关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申请材料中所填涉及批准、认定、获奖等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认定的相关材料内容应当属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四年内不得再申请。

(二)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属集团公司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填写《推荐汇总表》(见附件5),连同申请材料报送我委。
(三)区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委。
(四)区经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提出名单,经区政府批准,并在区经委及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以通告形式公布。

六、支持政策

入选奉贤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可获得以下扶持政策支持:

(一)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项目重点推荐;

(二)奉贤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扶持;

(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评上海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评选;

(四)其他产业政策、人才政策优先享受,相关区内资源优先配置。

七、复核、撤销和调整
    (一)复核

区经委对经认定的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二)经认定的集聚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经委撤销其认定资格:
1.企业自行要求撤销资格的;
2.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3.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已创建成功的集聚区、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属集团公司,并报区经委备案。
(四)区经委对撤销和调整的奉贤区服务业集聚区、企业名单,以通告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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