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认定项目
发布时间2019/12/11

一、政策目的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二、支持方式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示范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

三、申报条件

1、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保持盈利;

3)事业单位应与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2、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1、申报时间每年3月初启动。

2、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情况说明和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等。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专利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发展战略,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制定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内容包括: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五、项目考核

试点示范单位应认真执行项目实施合同,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试点示范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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